——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与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浙02民初号二审案号()浙民终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王亦非
审判员陈为
审判员李臻
书记员王莉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百老汇号单元(BROADWAY,SUITE,NEWYORK,NY,USA)。
法定代表人:琳赛?卡索芙(LINDSAYKASSOF),法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任周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周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陶彩花,总经理。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易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台州世贸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四、驳回世贸中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涉案楼宇以及对外宣传中使用“WTC”“”“WORLDTRADECENTER”“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标识,并停止使用或注销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