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陈咏梅: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科WTO与国际法治方向带头人。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先后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澳大利亚邦德大学、美国俄勒冈大学、英国利兹大学、德国哈雷-维滕贝格马丁-路德大学、瑞典哥德堡大学、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访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项目研究10余项,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主要教授课程为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案例解析(双语、全英文)、国际贸易法实务、InternationalTradeLaw,TheLawofInternationalTradeTransactions。
当前,新冠病*疫情席卷全球,此次疫情引发的不仅是一场罕见的全球健康危机,同时也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全球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为了应对这场波及范围广泛、影响深远的病*灾难,各国*府、国际组织、学界等纷纷行动起来,开展了积极抗疫的各项活动。*府层面,G7首脑、G20首脑、G20贸易部长、G20农业部长、东盟与中日韩*府首脑等陆续召开视频会议,纷纷发表抗疫联合声明。国际组织层面,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海关组织(WCO)、国际商会(ICC)、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单独或联合发表声明,倡议合作抗疫。学界层面,瑞士圣加仑(St.Gallen)大学、亚洲社会*策研究院、彼德森国际经济研究院等机构的学者提出诸多应对疫情的建议。在有了同仇敌忾地应对新冠疫情的各种声明之后,关键看行动!落实到各国的抗疫贸易措施,不少国家对医疗用品等物资存在出口和/或进口限制,更突出的是出口限制,即便这些措施大部分为临时的,但其持续时间的长短仍难以估计。例如,据目前WTO已有的统计,在COVID-19期间,80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采取了出口禁止或出口限制的贸易措施,这其中包括46个WTO成员(如果欧盟分开计算,为72个WTO成员)和8个非WTO成员。[1]就中国而言,中国在这场不见硝烟的全球抗疫战中,用什么样的贸易措施展示全球,进而如何在全球贸易*策中发挥中国作用,是亟待我们考虑和践行的问题。下面笔者仅从防疫物资的进口关税、出口便利化两个方面管窥中国贸易措施可能存在的再调整方向。
防疫物资的进口关税措施本文所指的防疫物资包括医用设备(medicalequipment)、医用材料(medicalsupplied)、药品(medicines)和个人防护产品(PPproducts)如消*液和面罩等。[2]疫情期间,中国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如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武汉海关等针对进口防御物资纷纷采取了税收优惠措施。例如,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年第6号公告,对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又如,根据财*部年第6号公告,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这些贸易措施对中国抗疫的顺利推进功不可没,值得赞许。与此同时,通过这场疫情,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贸易措施中仍有待考虑调整的地方。例如,至少有两个方面可考虑再调整。
一是对防疫物质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中国的约束关税是在年中国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虽然实际执行的关税可能低于承诺关税)。例如,就药品而言,在WTO成员中,有76个成员不向进口药品征税,这些成员包括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北美、?欧、东欧、中亚和大洋洲的许多国家。相比之下,有22个国家/地区对进口药品征收从6.0%(智利)到14.6%(尼泊尔)之间不等的关税。中国、印度和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地区对药品征收的关税高于WTO成员平均水平。[3]考虑到部分进口药品可以挽救生命,再考虑到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竞争力增强,有必要进一步降低甚至取消原有对药品的关税保护。又如,中国对人工呼吸器及其他治疗用呼吸器具(税则号:90.19)征收的最惠国税率为10%(普通税率为40%)[4],对这些医疗物资也可考虑进一步降税,以展示中国开放的态度。总之,中国可以以此次疫情为契机,主动采取降低防疫物资关税的贸易措施,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所说的“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策。甚至还可以考虑联合WTO其他成员,寻找适当时机在WTO发起“医疗物资产品协定”的谈判,以期降低全球医用物资的进口关税,并将此作为推动WTO改革的一项举措,发挥中国在未来新一轮谈判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对上述财*部年第6号公告的再调整。根据该公告,捐赠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防疫物资将免征关税,其他单位购买的防疫物资仍将按中国原有关税税率征收,这一优惠措施与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关系需要考虑,因为该条要求进口国给予任一WTO成员生产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WTO成员出口的同类产品(来自自由贸易协定成员的产品除外,这些产品可以享受更优惠的关税待遇)。笔者认为,疫情期间实施的优惠关税,应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进口的同类产品,以产品而不以进口单位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中国采取的所有贸易措施都需考虑WTO的合规性。
防疫物资的出口便利化措施《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是WTO多哈回合谈判后达成的唯一一个多边贸易协定,于年2月生效。中国不但参与并推动了该协定的达成,还积极履行了协定承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年中国在向WTO提交TFA项下A类措施(立即履行的措施)通知时,“单一窗口”是作为例外并计划于年2月22日实施的义务。实践中,中国加速国内“单一窗口”建设,已于年7月19日通报WTO[5],提前完成“单一窗口”的建设,这一成绩让世界瞩目。疫情期间,从中国通知WTO的三项货物贸易措施来看(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通告》和商务部“第届广交会将于6月15-24日在网上举办”的通知),中国切实履行了TFA第1.4条要求的通知义务,并不断创新便利化的措施。与此同时,还有待考虑的是如何进一步深耕贸易的便利化。例如,疫情期间,根据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3月31日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下称“第5号公告”),从4月1日起,包括新型冠状病*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和红外体温计在内的五种出口产品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这一出口证件要求是之前所没有的。疫情期间为保证产品质量做出此类要求具有合理性,但这一要求毕竟新增了出口手续,对出口商的出口可能带来一定的不便。例如,上述新增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单一窗口”进行办理?根据TFA第10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的要求,各类出口手续应以货物的快速放行和结关为目的而适用。因此,中国有必要在完成TFA第10.4条“单一窗口”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深化“单一窗口”的实施广度和深度。具言之,要逐步从有限的(企业对海关的)“B2G单一窗口”拓展为(*府机构间信息共享的)“G2G单一窗口”[6],即在“B2G单一窗口”基础上,打造海关“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质检等相关行*、行业机构合作对接并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上述“第5号公告”所要求的注册证的申请和办领如果可以纳入“单一窗口”系统范畴,做到办理手续的电子化、“一站式”解决,那么,*府在施行行*管理的同时,将最大限度地便利中国企业的对外贸易出口。
结语
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期间,影响各国贸易*策决定的因素发生了变化,不少国家纷纷采取了限制贸易的措施,使新冠病*危机外延为一场自由贸易*策的危机。积极的财*和金融措施是经济复苏的关键,但贸易*策也必须与之相向而行。如果中国能够带头主动降低防疫物资关税、施行防疫物资进出口便利化的贸易措施,这将必然产生良性的溢出效应。一方面,中国可以从贸易措施的维度落实国家主席习近平在G20首脑会议上所说的“坚决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球阻击战”,带头促使贸易措施在一揽子全球公共*策中扮演有价值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在国际贸易规则受到挑战之时不但以实际行动捍卫规则,而且以实际行动开放市场,如是,这必将助力中国赢得国际信誉,为中国顺利迈向疫情后重塑的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1]SeeWTO,InformationNote,23April,,p.1.
[2]WTO将这些产品及其分类列举在InformationNote"TradeinMedicalGoodsintheContextofTacklingCOVID-19"中,S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