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奎
西南*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法学院、加拿大职业健康安全法律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访问学者
这段时间关于“新型冠状病*疫情的社会法应对”的讨论很多,容易让人产生一种社会法比其他法律重要重要得多的错觉,当然这本身也确是原因之一,而我认为讨论之所以特别多的原因还是在于劳动法规则的不完全性,在新冠病*肺炎疫情下体现特别明显,因为什么都没有规定,所以才需要讨论。比如延迟复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适用问题、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措施中只减免单位缴费、不减免员工缴费部分是否合理等问题,这是对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一次全面的检视。
几位主讲人和与谈人都谈了不同国家的做法,比如像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情况,把新冠状病*疫情可能带来的全球经济衰退作为假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措施更多就是花钱。英国对于因为新冠疫情不能工作的雇员,由*府来发工资的80%;加拿大*府总共拿出大概相当于GDP的3%的亿美元来应对危机;美国拟采取发放国民基本收入的方式,采取每人发美元,连发两个月的措施。而国内更多的是用现有社会保障的框架,来解决新型冠状肺炎的带来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失业保险
1.失业救助金
现在也用失业保险来解决疫情所带来的失业问题。这次3月8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年的6号文,专门讲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在有了创新,除了传统的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外,现在创设了新的叫做失业救助金,就是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时间达到最长期限后还没找到工作可以再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助金,相当于失业保险金80%。对于其他参保但可能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比如因为工作时间没有满一年或者连续参保满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领取失业救助金,它相当于失业保险金的80%,相对于以前的失业保险来讲,这是一个巨大的创新。
2.效果有待商榷
但是这个创新对于解决新冠肺炎下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效果究竟怎么样?我觉得这是有待商榷的,它也有很大的区别局限性。
(1)适用范围有限
尽管现在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但总体上国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是偏低的,只有2.05亿,作为比较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是4.35亿,这个数字比大概就有2.3亿的差距,所以其实可以看出有很多劳动者是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因此是不能享受业救助金的。
(2)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助金待遇偏低
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在各个地方通常情况是一样的,跟缴费工资也没有挂钩,一般是最低工资的80%,救助金呢又是失业保险金的80%,可以看出总体待遇是很低的。因为原来失业保险金的假设和前提就是“饿不死”,领取待遇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现在社会阶段在发生变化进入了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应该更高。比如可能很多一般工薪阶层都有房贷,他们是按照正常,甚至可能是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上限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他们失业的时候也只能领取最低工资的80%作为失业保险金,这对失业后还有房贷的人来讲连杯水车薪都谈不上。
3.建议:重新整合社会保险待遇项目,重新定义失业
经过危机后需要思考是否对于失业保险待遇的功能进行调整,当然经过新冠肺炎疫情如果能够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可能会是一个意外的收获。比如现在对确诊病人有隔离治疗期,对疑似病人有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期,对密接者还有医学观察期等等,对这些人不能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该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可以加以思考的。加拿大的就业保险吸取年非典的教训,把隔离与失业和生病并列在一起,作为享受失业和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所以我在思考是否可以考虑对失业保险进行重构,特别是失业的概念,既包括传统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造成的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也包括传染病的隔离,甚至病假、生育等造成短时间的不能工作的情况,也把它们做为一种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所以提这个问题,也有现在基本医疗保险跟生育保险合并后生育津贴运行非常棘手的原因,因此为什么不考虑把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一下内部整合,将这些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工作的情况也理解为一种广义失业,从而使人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样同时能解决关于病假工资的社会化支付问题。
二、关于工伤认定
1.伤病之争
刚才很多老师都提到了工伤认定的问题,关于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是很有意思的话题,有蛮大的争论,特别是围绕人社部年11号文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论。而这里存在伤病之争的问题,即感染新冠肺炎,究竟是按照事故伤害来处理,还是按照疾病来处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路径,如果按照事故伤害处理,可以直接认定工伤,如果按照疾病或按照职业病处理,那么需要先通过职业病诊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被诊断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后再申请工伤,这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2.事故伤害与疾病的划分
工伤保险里事故伤害和疾病的划分是各个国家的通例,一般事故伤害被称为红伤,即流血的、急性的伤,必须证明与工作过程、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具体联系;疾病一般被称为白伤,即慢性的、不流血的伤,它的因果关系比较难认定,所以各个国家采取的措施都是列表,如职业病目录,只有在职业病目录的疾病才能认定为工伤。
3.特殊时期的工伤认定
当然在国家新冠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需要对医护人员或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保护,将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但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14条和15条处理,会发现这样在技术上多少存在一定障碍。因此,直接将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在这个特殊时期可以接受的,但此后遇到类似的情况的时候,应该更好的协调事故伤害跟职业病的关系。
4.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公共卫生事故伤害
很多自媒体的文章认为感染新冠肺炎是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伤害,这个说法具有迷惑性,是错误的。因为新冠肺炎是一种传染病,卫健委1月21号发布的通知将它作为乙类传染病,而职业病分类目录里的第八类就是职业性传染病,因此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其他传染病需要通过职业病的途径来认定,而新冠肺炎需要通过事故作为事故伤害认定只能理解为一种权宜之计。此外,人社部的通知中表明只有医护和相关人员感染肺炎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表述方法更多是一种疾病的表述,职业病分类目录里面关于传染病如艾滋病的表述,它后面打了括号:仅限警察与医护人员,所以人社部通知的这种表述是一样的,还是按照职业病来表述的,因为如果是事故伤害的话,就不应该限定于特定职业,只要事故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章洁、杨晓慧根据会议录音整理,经本人审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苏丽璇
审核编辑:陈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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